银行业最严监管来了 犯事别再拿临时工做借口
管完业务,终于轮到了管人,以后银行再也不能拿临时工当借口推诿责任了。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2月11日,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迫在眉睫
去年以来银监会罚单频开,暴露出银行业违规乱象的高发。然而,事件的背后都是由人主导,银行业案件频发,暴露出银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因此,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迫在眉睫。“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银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各级银监部门共开罚单3452张、处罚机构1877家、1547名责任人员被罚,罚没金额近30亿元。与2016年相比,处罚机构数量增长近3倍,罚没金额超过10倍。所谓的行为管理,本质是管理风险,尤其是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商业银行、农信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也包括在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临时工”不再成为推诿责任的借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这是《指引》最重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人员也在行为管理的范围之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对这类从业人群免于责任管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实际上,在过去,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了兜售假理财、“飞单”等情况被媒体曝光后,金融机构迫于舆论压力,惯用“员工个人行为,与机构无关”、“临时工个人行为,机构没有责任义务”等说辞逃避主要责任。但《指引》的推出,意味着以后凡是本机构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本身也难辞其咎。
至于到底哪些属于“从业人员”《指引》明确了三类,第三类尤其是重点:
1、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3、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在确立了金融机构本身是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外,《指引》也构建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由于要求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行为管理,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又多出了一类职务岗位。《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专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离职退休员工若违规照样被罚
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机构究竟如何进行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定和建立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对员工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并进行行为评估,将行为管理与从业人员的聘用、薪酬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对违反行为守则和细则的从业人员设定内部处理原则。
其中,制定和建立行为守则和细则方面。《指引》要求,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细则则是在守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和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具体制定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守则和细则时,重点点名“五不得”行为,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内部处理的类别主要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职位处分和经济处理等惩戒措施。《指引》对内部处理的要求颇为严格,要求“终身责任制”。如要求“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以及“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