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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四新”企业上市的制度调整将很多

来源:互联网

3月6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政协经济界别联组讨论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证监会在支持“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市制度上会有所创新,制度要做出很多调整。新经济企业以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A股,符合国际惯例。

阎庆民表示,新经济企业认定标准要各个部门共同来制定,同股不同权的企业都是在新经济体系里面涉及。在支持新经济方面,证监会将会考虑一系列制度创新。

2017年出现了金融科技企业赴美上市潮。阎庆民指出,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现代经济体系,制度创新以后,就可以鼓励相关企业在国内上市,包括从海外回归。

阎庆民同时指出,是否会降低相关企业盈利门槛,是技术参数的考虑。他认为,如果技术参数和产业未来发展是一致的话,制度肯定要做出很多调整。

在谈及海外新经济企业回归适合发行A股IPO(新股首发)还是采用CDR的方式时,阎庆民表示,CDR的方式更合适,这也是国际惯例。

CDR是指外国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外资股票托管在当地托管银行,由中国存托银行发行存托证券并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称,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并“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8家公司争先以CDR方式回归A股,如小米或将拿出少量比例股份打包成CDR形式在A股上市。

关于持续推进投资者保护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阎庆民表示,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要求,从制度上、法律上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除了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外,还是要敦促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履行职责。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分红机制,只要达到条件,就要求必须分红,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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