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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盛宴分羹:头部券商“吃肉” 中小券商“喝汤”?

来源:互联网

随着CDR政策的定调,这一庞大的市场变得清晰起来。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由此,CDR正式由传闻摇身一变为推行在即的重要政策。

盛宴启动在即,不过,CDR暂时或只是部分头部券商的业务范围,对于众多中小券商而言,CDR还有点遥不可及,不过显然谁也不愿意放弃这块肥肉。

事实上,除了重头的承揽保荐业务外,包括存托托管及交易佣金在内的多个环节券商都可以从中分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有些中小券商已在谋划发力经纪业务等环节。

  券商分食CDR链条

CDR政策一出,市场目光都聚集在了前期试点项目的承揽上,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也曾报道阿里巴巴、京东等几家符合资格的企业已确定了保荐券商。不难发现,前期能承揽到符合门槛企业的券商寥寥无几,试点企业的资源属于少数派。

但CDR业务链条并非仅有承揽和保荐业务,对于券商来说这是一项全链条的生意。具体来看,企业如果要发行CDR将会有存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经纪人,几乎每个环节券商都可参与其中。

“CDR对券商的收入贡献体现为承销保荐、存托托管及交易佣金,其中承销保荐为主要贡献。” 中金公司分析师王瑶平指出。

首先是存托机构,是企业发行CDR主要的中介机构,一般由投行担任。在DR的发行和存续期间均负有一定职责。如在发行CDR时,存托人的主要职责是承销保荐,设计DR的发行结构,与投资者沟通,帮助公司销售CDR;在CDR存续期间,为CDR投资者提供CDR转让登记、市场信息更新等服务。

“存托人是CDR发行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责最重,故收取的费用也最高,主要收费项目是承销保荐的一次性费用,不排除后续可能收取服务费。由于存托人的实际职责和IPO类似,故收取费用的费率应该和IPO类似。”广发证券分析师陈福表示。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的海外经营经验,部分券商足以胜任存托人的职责。”陈福表示。

其次是经纪人,根据《若干意见》来看,CDR将在交易所上市,也就是说一般投资者也将通过在券商开具的账户完成交易,因此CDR的交易将会带来一定的佣金收入。

但目前对于券商而言,是否能够作为托管机构尚不能确定。在《若干意见》中,暂时规定CDR的托管机构为中登公司。

“但不排除未来会将托管机构的牌照开放给券商或商业银行,如果开放这也将成为券商的一部分收入来源。”北京地区一家中字头券商人士猜测。

作为全链条的业务,众多研究机构认为,CDR业务将成为券商新的盈利点。

根据中金公司测算,符合标准的中概股、港股如果发行CDR的形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潜在的新增融资规模约在千亿美元左右,而以托管为主的承销、保荐业务将会每年增厚券商60-90亿元的收入。

而具体到佣金收入,陈福则表示:“我们进行简要的敏感性测算以估算CDR可能为全行业带来多少交易佣金,假设日换手率为股票换手率的分界值3%,券商佣金费率为万2、万3、万4,这样三年合计佣金收入为7-13亿元。”

  中小券商的矛盾心态

在目前券商业务创新难度加大,通道业务空间收窄的大环境下,CDR业务能够带来的确定性增量收入是所有券商都无法忽视的。

不过,CDR的发行对券商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需要有国际化业务的能力与较完善的客户服务产业链,因此CDR发行主要增厚的是头部券商收入。

但中小券商也不甘心放弃这样的机遇。

“政策出了之后,周末公司连续组织了几场会议,从上到下都在想怎么参与到CDR的业务中来,但目前试点的企业门槛太高,我们手中暂时没有相关的项目储备。” 一家华中地区中型券商人士4月2日告诉记者。

但该人士也表示,即便无法作为存托机构和托管机构,至少也要参与到经纪业务中。

与此同时,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中小券商在CDR业务的刺激下也开始谋划在海外布局。

“如果要企业发行CDR的存托机构,一般会考虑在基础股票上市地有分支机构,且有相关业务经验的机构承担,因此如果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的券商,原则上是无法接触到这类业务,所以我们现在也在考虑要不要在美国、英国等几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是办公室。” 一位沪上地区中小券商投行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但为了CDR业务贸然在海外布局,对于中小券商来说是机会还是陷阱仍需时间来解答。

“此前中小券商少有在海外花费大力气布局,单纯为了CDR业务贸然布局的话,如果CDR业务推进不及预期,对自身的发展也会有一些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券商业务走出去势在必行,这一过程中可能会交一些学费。” 前述投行部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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