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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下放”不等于“免责”

来源:互联网

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山西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将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下属,除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他262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下放到了各市。

山西国有重点煤矿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相对多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体制不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乏力。

过去,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集团的安全监管职责全部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五大集团矿井分布于全省各地,执法监管矿井半径跨度大,最远达500多公里,加之省厅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偏少,客观上鞭长莫及,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全面有效监管。

通过此次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只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这44座煤矿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也只是暂时负责,等条件成熟后,将来还是会将监管职责下放到各市。

山西省政府明确规定,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负责。而据了解,各市政府已于去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几乎都下放到了县区。对此,有市领导直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有推责之嫌,许多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认为,此举过于草率。因为尽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不少,但专业素质高的执法人员也很缺乏,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的矛盾仍很突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管效果能否改观,安全监管问题是不是就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都有待于观察。

“放”还是“不放”,这是山西省前几任领导非常纠结的“心病”。这次既然决定“放”了,但省级层面对如何实行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并没有划出明晰的“道道”来,责任不明很可能导致出现“都管又都不管”的监管盲区。“下放”并不等于“免责”,当前迫切需要界定、明确分级属地监管的各个监管层面、链条、环节的职责,把监管责任牢牢夯实,落实到位。

凿井当及泉,张帆当济川。新的一年,山西将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扛起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以“四铁”精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切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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