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2018年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
在此基础上,对大中型煤矿还应重点整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和抽掘采严重失调。对小型煤矿还应重点打击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对改扩建矿井还应重点整治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五)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情况。
(六)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要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
各地可以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并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发改能源、国土、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严格处理处罚。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四)督促建立长效机制。一是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三是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五)分析总结和信息报送。请各省级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18年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专项行动联系人,并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从2018年4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联系人:朱林、印明昊;联系电话:010-64464640、010-64463032(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