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采煤与生态环保,如何兼得?
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能否兼得?水下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否实现共赢发展?1月25日,水下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学术研讨会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该研讨会由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牵头,联合中国生态学会生态工程专业委员会、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联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兖矿集团共同主办,汇聚了煤炭、环保、林业等领域的专家。
自然保护区内
矿业权清理的连锁效应
该研讨会以兖矿集团济三矿为切入点,探讨了煤炭开采与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能否实现共赢发展的问题。
南四湖是串联在一起的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的总称,因位于山东济宁以南而得名,其中微山湖面积最大。2003年,山东省政府批准南四湖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22省已出台自然保护区资源退出的相关政策。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有煤矿15个,产量占山东省煤炭总产量的15%,涉及职工3万余人,全面关闭退出不仅会造成山东省能源供应失衡,而且会引起大量人员转岗安置等问题。
地处该自然保护区的济三矿,1993年12月开工建设,2000年12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81年,核定生产能力650万吨/年,拥有职工6300人。
兖矿集团总工程师孟祥军介绍,济三矿是兖矿集团在济宁建设的最后一个煤矿,装备先进,地质条件简单,煤质好,纳税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此,山东省相关部门提出科学论证、一矿一策,厘清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
专家支招:
科学监测,让数据说话
如何协调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改革要稳中求进,不可“一刀切”,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我国水下煤炭开采已有几十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许延春介绍,我国水下煤炭开采有两大特点:一是技术水平世界领先;二是有法可依,原煤炭部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相关法规,后来这些法规又不断得到完善。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铁岗、中国工程院院士武强等专家认为,水下煤炭开采经过几十年的生产实践,技术已十分成熟,可以保证安全生产。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胡振琪告诉《中国煤炭报》记者,他的团队依据开采沉陷原理,从理论上分析了济三矿水下煤炭开采对原有湖体的影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开采对水体没有影响,反而增加了蓄水量;对湖中岛的影响较大,不过可采用复垦技术进行修复,或通过严禁湖中岛下开采来解决;湖边湿地受到影响,但只是位置移动,可以在新的沉陷湖边修复湿地;对坝体有影响,可以通过边采边治得到修复,或禁止坝体下采煤。
“从理论和现有资料分析,济三矿水下采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限、可控。”胡振琪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彭苏萍、中国煤炭学会理事长刘峰等专家表示,水下煤炭开采对南四湖的影响,要科学监测,拿出系统数据,让数据说话,并定期向公众公布。
“建议长期监测,拿出5年甚至10年的数据。”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梁威说。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陆军认为,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煤矿,有必要成立一个联合组织,定期拿出生态监测报告。
胡振琪建议,可将济三矿作为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试验基地,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督查,要求企业每年提交生态环境影响与修复报告。
与会专家表示,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要实事求是,通过科学手段解决问题,而此次研讨会只是一个开始。